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食品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及售后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
- 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操作流程及应急处理等,并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
- 严格筛选供应商,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良好的信誉。建立并保存供应商资质档案(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四、食品贮存管理
- 根据食品的贮存要求,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场所、设施和设备,确保环境整洁、通风良好、无污染源。
- 食品贮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分区分类存放,离墙离地,标识清晰。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应在规定温度下贮存,并定期检查和记录温度。
-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做好相关记录。
五、食品销售过程控制
- 销售食品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并提供专用取用工具,设置隔离设施和防蝇、防尘设备,并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销售预包装食品,应确保包装完整、标签标识清晰、内容齐全且符合规定,不销售标签标识不全、涂改或模糊不清的食品。
- 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 严禁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食品运输与交付
- 运输食品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工具,防止食品污染。需冷藏、冷冻的食品运输时应配备相应的保温、冷藏或冷冻设施,并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符合要求。
- 与承运方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 交付食品时,应再次核对产品信息,确保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七、不合格食品处理与召回
- 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对自检、抽检或消费者反馈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并做好记录。
- 对确认属于本单位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采取退货、退款或更换等补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八、食品安全自查与事故应急处置
-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检查制度落实、环境卫生、过程控制、记录台账等方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九、记录与档案管理
- 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与培训记录、进货查验记录、贮存温度记录、销售记录、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自查报告、召回记录、事故处置记录等。
- 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 本单位将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及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